学法 知法 用法 守法
 
您现在的位置:教学案例>>债权总论>>债的慨述
选择之债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案情介绍
  甲方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1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评注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选择之债的履行,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本案中,乙厂享有选择权且已履行了义务,甲厂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工业大学 “民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组 Copyright © 2005
广州市东风东路729号 Email:qiuzhiq@126.com